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2018-12-21 12:29
鲁科字〔2018〕129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精神和《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省社会科技奖励,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符合科技发展规律、适应我省省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走在前列目标注入正能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和省科技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各类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二、设立和运行
(一)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的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省内社会力量在我省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国家和我省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在我省境内的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规范全称或主办人姓名,不得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山东”和“山东省”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个等级;
4.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由第三方提名的推荐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及相对固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省科技厅报告,经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三、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
(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三)省社会科技奖励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于奖励结果发布3个月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鼓励依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社会科技奖励信誉、绩效、公信力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外公布。
(四)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建立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必要时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凡属涉及国家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一律不得设立社会科技奖励。
四、服务和扶持
(一)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
(二)强化对社会科技奖励业务指导,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政策咨询服务,在社会科技奖励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专家库建设、妥善处理异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推动社会科技奖励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信息与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四)建立社会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本意见颁布后,各设区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制订相关规定。新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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