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山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山东省未来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支持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 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一至二年。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项目应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及其研究方向,准确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切实结合自身优势和研究基础;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创新性或较好应用前景。
3.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申报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 项目优先支持依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报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2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报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应对申报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择优推荐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二个步骤。山东省未来科学研究院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一条 专家评议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项目在通讯评议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意见。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山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课题评审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山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课题评审办公室。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书》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立项证书复印件1份。
第七章 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本项目委托第三方承接,聘请专家实施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鉴定及成果推广、证书制作等服务工作,每项目收取费用600元(开具资料费发票)。对此条有异议者请勿申报本项目,提交申报材料,视为同意接受本条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未来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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